河南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印发《河南省工商系统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决定自2018年3月起至11月底,在洛阳市、平顶山市、濮阳市(包括以上三市所辖区、县、市)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 《意见》要求,各试点城市工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在本辖区内积极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做好规范公示程序、界定公示范围、拓展公示渠道、评估公示效果等具体工作。要建立健全试点制度,按照客观真实、及时全面、公开透明、程序正当原则,围绕消费投诉公示对象、内容、方式、媒介、程序、救济、内部管理、社会监督、风险防控等方面,探索建立专门的工作制度,并在实践中及时优化完善,不断提升消费投诉公示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要合理确立公示内容,把经营者工商登记信息、工商部门受理投诉数量、投诉调解成功率纳入消费投诉公示范围。要从扩大消费投诉公示影响力、确保权威性、满足消费者获取信息便利性等角度综合考虑,积极探索拓展公示渠道,鼓励、引导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或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方利用自身资源和优势,主动向社会公示平台内或者市场内经营者被投诉数量、投诉解决率等与维护消费者权益相关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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