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鹦鹉案"二审改判 律师希望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深圳“鹦鹉案”二审改判 被告人获刑2年 出售自己饲养的鹦鹉被认定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5年量刑过重 深圳男子王鹏向别人出售了6只自己饲养的鹦鹉,后经认定,其中两只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的绿颊锥尾鹦鹉。深圳宝安区法院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王鹏不服提起上诉。昨天下午两点半,该案二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刑期至2018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出售珍稀鹦鹉一审获刑5年 1985年出生的王鹏在深圳一家数控设备厂做技术工人。2014年4月,王鹏和同事在工厂厂房附近捡到了一只鹦鹉并饲养了起来,为了让这只鹦鹉不寂寞,当年5月,王鹏又花280元买了一只雌性鹦鹉和这只鹦鹉做伴儿。随后一段时间,王鹏开始着迷于鹦鹉的饲养,最多的时候,他一共养了40多只。2016年4月初,王鹏将自己刚孵出的6只小鹦鹉卖给了他的朋友谢某,之后两人都被抓。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王鹏购买的鹦鹉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小太阳”鹦鹉),其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而在其出租房内,“发现各类珍贵、濒危鹦鹉45只,经鉴定为绿颊锥尾鹦鹉(人工变异种)35只、和尚鹦鹉9只、非洲灰鹦鹉1只,以上鹦鹉均被列入《公约》附录Ⅱ中。” 一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的6只鹦鹉,其中有4只是玄凤鹦鹉,不属于珍贵濒危物种,而另外2只绿颊锥尾鹦鹉则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被保护的鹦鹉。 法院一审以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宣判后,王鹏不服上诉到深圳中院,在此前的庭审中,被列入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为人工驯养繁殖的鹦鹉是否是《刑法》所指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成为争议的焦点。辩护律师当时为王鹏作了无罪辩护,律师认为,人工变异种不同于野生动物,本案中的鹦鹉繁殖能力较强、人工饲养数量庞大是不争的事实,王鹏涉嫌出售的2只人工绿颊锥尾鹦鹉不应该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昨天下午两点半,深圳中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二审宣判。深圳中院认为,王鹏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的野生鹦鹉,收购出售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王鹏家中查获的45只鹦鹉是待售,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多数涉案鹦鹉是人工驯养繁殖,社会危害性小于非法收购、出售野生、繁殖的鹦鹉。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量刑过重,法院予以纠正。 深圳中院最终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鹏有期徒刑两年,罚金3000元。刑期到2018年5月16日止。 律师:希望能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王鹏的代理律师徐昕表示,相较于一审的5年量刑,二审结果是有所改观的,但他们还是认为王鹏的行为不该认定为犯罪。涉案动物是王鹏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的种类复杂难辨,不是专家难以明白,让一个爱好者来分辨这到底是哪种鹦鹉,是否属于名录保护的一二类保护动物很难。 徐昕表示,我国《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的人工繁育动物种类较少,目前第一批只有九种。但这个名录之外,有大量公约附录的一二类动物被人工繁育并商业利用,如果有人通过网购或者在花鸟市场买到这些动物,会不会和王鹏一样被定罪量刑?为避免这个情况,希望能够修改相关司法解释。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佟晓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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