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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形同虚设 文明守法养犬有多难(3)

2018-03-27 21:21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支振锋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可以顺应国家层面的行政改革方向,坚持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应该通过立法规定专门的养犬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的登记、免疫以及执法检查,“对于违法养犬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打击,避免养痈为患”。
  杨建顺的建议是,在养犬问题上,政府部门负有相应的监管责任。社会的发展,带来社会事务的增多和不断细化,对社会事务进行分类管理成为必然趋势,因此,将养犬管理职责划分给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后,可以考虑将这些监管职责进行联合,即采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联合办公制度,设计出一种“桥梁”机制,将各主管部门之间有机地连接起来,通过监管合力,大大增强监管效果。在设计监管制度时,应该将奖励机制、引导机制设计得非常有诱惑力,吸引大家参与合法养犬。
  “将惩处机制摆在非常明显的地方并且便于操作。对违规养犬者,初次发现予以劝告,如在合理期限内不予改正,则给予重罚,让其承担高昂的违规成本。如果违规养犬与他人发生纠纷,政府则应该积极站出来调解纠纷;如果因为违规养犬造成他人损害的,令其承担巨额赔偿责任。这样的机制足以让每位养犬者都严格管束犬。”杨建顺说。
  支振锋还建议充分发挥基层社区的力量,对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更充分地授权,管理养犬事务。“对于养犬造成的纠纷,居委会或业委会应该进行调解。举报非法养犬的,执法部门应该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置”。
  杨建顺认为,社会的运行不能没有秩序,每个人应该在秩序中享受自由,在规则下追求幸福。养犬也是如此。
  “从理想状态上看,国务院针对养犬可以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因为养犬管理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行使,由国务院制定法规比较合适。同时,国务院能够协调各主管部门的权力和义务,能够进行职权划分和调整。此外,由国务院制定法规也能够为下级政府提供足够的执法依据,具体的制度设计交给各地考虑。”杨建顺说。(记者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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