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颁布反腐开新篇 四大亮点引领反腐败国家立法(3)
监察法提出,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 监察法规定了对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报告和登记备案,监察人员的回避、脱密期管理和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从业限制等制度。同时规定了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的申诉和责任追究制度。 陈雍表示,重庆市各级监察委成立过程中,人员转隶、深度融合、纪委监察委合署办公体制下内设机构设置、建立监察工作运行机制等都是重难点问题,下一步将从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从严问责等4个方面抓好监察队伍建设。 “在内部监督上,我们将健全内部监管约束机制,强化集体决策,探索建立查办案件质量责任制,严查内鬼,坚决清理门户。”陈雍说。 同时,各地监察委成立后,如何贯彻落实好监察法也极为紧迫。马怀德建议,应及时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根据监察法出台一系列具体工作机制和细则。例如加紧制定完善监察官制度、留置场所的管理和监督、国家赔偿法及立法法等;各地监察委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配合协调。 马一德建议进一步重视协调、理顺监察委和纪委的关系。一方面,在反腐败斗争中,对国家监察范围的内容,应当注重在党的领导下发挥监察委职能;另一方面,党的纪律、政治规矩要严于国家法律要求。党的巡视制度、派驻制度具有预防问题、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的独特优势,只有通过党的纪检机构严格章法,才能历练党性、防微杜渐。 “总之,只有全线打通‘纪法’‘法法’衔接各环节,才能有效发挥纪法‘双剑合璧’的战斗力。”马一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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