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合理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正义网北京3月9日电(记者 于潇)“经过三年多的深化改革,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民主、深化司法公平、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良性互动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9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办公室联合10家中央重点新闻网站组织开展的“看得见的正义”两会网络访谈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就“持续深化司法改革”主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2014年9月,最高检、司法部启动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工作。2015年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专门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作出改革选任管理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完善监督程序的决定,解决了顶层设计中的诸多问题,为改革的顺利推进指明了方向。自此,人民监督员制度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 王松苗介绍,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后,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这一改革的顺利推进,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使得人民监督员作为“监督者”的地位更加超脱、中立。 据悉,根据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进一步扩大,在“拟撤案”“拟不起诉”等原有7种接受监督情形基础上,将“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等4种情形纳入监督范围。“这就基本实现对案件办理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的监督,促进检察权运行更加公开公正。”王松苗说。 王松苗介绍,监督程序完善后,案件监督更加规范、深入,监督效果不断彰显。根据方案的设计,监督程序启动主体从人民监督员单一主体扩大到当事人、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等多个主体。同时,案件台账查询、知情权告知等一系列配套机制,为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工作、发现监督线索提供保障。数据显示,自2014年9月试点至2017年12月,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组织监督案件9241件。 “在认真做好案件监督工作的同时,检察机关还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案件评查、涉检信访、公开听证等检务活动,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王松苗介绍。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转隶后,人民监督员如何开展监督工作?面对记者的提问,王松苗向记者介绍说,设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初衷是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外部监督,回应 “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但多年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益探索,已经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做好人民监督员监督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也主动探索将刑事和解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公开审查案件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并取得了良好成效。转隶后继续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仍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谈及下一步工作,王松苗表示,要科学定位人民监督员制度基本属性,将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从单纯强调“案件监督”调整为“案件监督”和“公民参与”并重,更好地突出这项制度所体现出来的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参与”价值。同时,还要合理拓宽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提高人民监督员参与率。拟探索将普通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相关情形纳入监督范围。(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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