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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汤维建: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

2018-03-07 21:30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3月7日电(见习记者 郭璐璐)“大量的‘僵尸企业’陷在执行程序中难以通过破产程序出清,这客观上加剧了‘执行难’。”7日,全国政协委员汤维建在做客正义网2018两会系列访谈时表示,建议修改企业破产法,建立国家公权力强制破产制度。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确定了“执行转破产”程序。汤维建说,该程序仍需取得申请执行人或被申请执行人的书面同意,本质上仍然属于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他们申请破产或同意由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的内在动因均不足,这不利于企业破产法功能的充分发挥。”汤维建认为,有必要通过修改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根据职权直接将诉讼程序或执行程序转为破产程序,而无需取得诉讼当事人或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法院依职权主动宣告破产要受相关条件限制。汤维建说,当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或破产原因,债权人或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经过法院行使释明权,仍拒绝提出破产声请或者同意实行向破产程序转化的,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破产。他补充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要处在法院的审判或执行之中,如纠纷案件尚未进入法院领域,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
  同时,汤维建认为,确立检察机关有权提起破产申请的制度也很必要。国家尤其需要借助破产手段实行宏观调节,若完全委诸当事人加以实现存在困难,因而需要在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的前提下,辅之以适当的国家机关公权主义。
  “破产案件属于特殊种类的经济纠纷案件,往往具有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影响面宽等特点,且有的破产案件直接关系着国家经济秩序的局部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汤维建认为,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鉴于破产案件的特点,对于一定范围内的破产案件,赋予检察机关以破产申请权很有必要。
  检察机关提出破产申请同样要有范围上的限制。汤维建举例说,对于涉及债权人人数多、债务额高、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体性纷争或事件的破产案件,涉及国计民生、关系社会安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与政策性破产相关、破产善后处置较为复杂、职工安置难度大的破产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破产申请。(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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