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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3)

2018-03-06 20:0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加强对政府预算收入编制的审查。政府预算收入编制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根据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强化对政府预算收入执行情况的监督,推动严格依法征收,不收“过头税”,防止财政收入虚增、空转。推动依法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四、主要程序和方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在巩固完善现有程序和方法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健全程序,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可操作性和运转效率,提高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明确目标任务,掌握部署要求,做好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坚持党对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要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2.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每年在政府预算草案编制前,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本级人大代表、专家智库等社会各界关于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支出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各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要结合听取意见建议情况,与本级政府财政等部门密切沟通,认真研究提出关于年度预算的分析报告。 
  3.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听取和审议政府关于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重点支出预算和政策专题调研,提出有针对性、前瞻性和可行性的意见建议。 
  4.探索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预算法,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就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要按照前面第一项规定要求,向党中央或者本级党委请示报告。 
  5.探索开展预算专题审议。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每年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重点、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等,对有关支出预算和政策开展专题审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以结合开展执法检查、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等,对相关领域部门预算草案、相关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有关转移支付资金和政策开展调查研究,更好发挥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专业特点和优势。根据需要,可以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服务。 
  6.推动落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决议。通过听取报告、开展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形式,推动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预算决算的决议。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政府财政等部门落实预算决算决议的工作安排情况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发送本级人大代表。 
  7.及时听取重大财税政策报告。对于事关全国或者本级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税政策,各级政府在政策出台前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中,政府财政等部门出台增加收入或者支出、减少收入的政策措施,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等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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