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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不见官”?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再立“规矩”(2)

2018-03-02 13:58来源: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而对于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江必新表示,“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律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他认为,内部层级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管理的内部事务。
  “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有的当事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人民政府履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该类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江必新举例说道。
  “民告官不见官”?
  ——涉重大公共利益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既体现了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要求,也体现了行政纠纷实质化解的立法宗旨。”江必新介绍,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方面,《行诉解释》继续做出了具体规定。
  “这份《刑诉解释》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江必新说。
  江必新介绍,此次司法解释明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确保“告官见官”。即,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记者还注意到,《行诉解释》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而对于那些不能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行诉解释》,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此外,《行诉解释》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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