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布社会公益事业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意见(2)
有力度: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为确保全国各地社会公益事业主体,充分认识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确保落实执行,《意见》专门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范围,加大督促落实力度。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监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公开评估结果。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员制度,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 同时,强化监督问责。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工作措施,强化激励约束,建立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义务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有维度:为何未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定义 据介绍,制定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改革任务,并被列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要点,由国办牵头负责。《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等文件对此作了具体部署,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同时,这也是为了推动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比如贪污挪用、优亲厚友、虚报冒领、诈捐骗捐等。发挥好信息公开的积极功能,有利于推动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社会公益事业治理能力和水平。 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并没有对社会公益事业做出明确界定。据了解,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都提到公益事业、社会公益事业,但均没有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概念作出规定。社会公益事业涉及许多领域,既包括社会力量参与的慈善事业,也包括财政投入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事业。而且其内涵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展,外延也非常广泛,究竟哪些事业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哪些不属于,人们的认识不完全一致。行政机关、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建议,《意见》作为政府文件,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概念界定可以模糊处理,关键是明确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基于此,《意见》没有对社会公益事业进行定义,泛指那些社会关注度高、公益色彩浓厚的社会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避免因定义不准确产生歧义、引发争议,或者过于具体而限制了其内涵和外延。(记者 万静)(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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