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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赌行为如何定罪?偶发性参赌不构成犯罪

2018-02-26 20:37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涉赌行为 如何定罪 
  我国目前通过行政、刑事处罚两种手段规制涉赌行为,所涉罪名主要为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赌博罪:处罚“赌头”“赌棍”,偶发性参赌不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实际上“赢钱”获利,只要主观上有通过赌博行为获得钱财的目的,哪怕事实上没赢钱甚至“赔本”,也不影响其构成犯罪。在认定案件性质上,要注意区分“赌头”“赌棍”与偶发性参赌的群众,如果参与赌博活动涉及的金额很小,仅为消遣娱乐,则不构成犯罪。 
  赌头系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者,常见形式为设局、抽头渔利者,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累计5000元以上或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20人以上即构成犯罪。 
  案例一:程某伙同他人在宾馆房间内,组织20余人以打麻将“推筒子”方式赌博,接群众匿名举报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资59547元;后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赌资、麻将牌、账本等予以没收。 
  赌棍系指以赌博为业者,即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需要指出的是,偶发性参与赌博并不以犯罪论处,赌资数额较大可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3000元以下罚金;但不论是否构成犯罪,赌资、赌博违法所得、赌博用工具等均需没收。 
  案例二:赵某两年间通过登录境外赌球网站,长期进行网络赌球活动,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后因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开设赌场罪:经营棋牌室、游戏厅、代理赌博网站、开设红包群均可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系指开设、支配供他人赌博场所,相较于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具有更强稳定性、人员分工更细致、公开性更高。 
  案例三:丁某在某村棋牌室房间内,以百家乐的形式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为赌博提供服务,被民警当场起获赌资人民币15万余元、点钞机、码盒、百家乐桌布、百家乐主机监控器、扑克牌等物,后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外,经营设置有退币、退分换现金、回购功能的“捕鱼机”等电子游戏设备;代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招募下级代理;为营利开设赌博性质红包群亦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共犯:为涉赌活动提供场地或资金、拉人头均可构成犯罪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明知是涉赌活动而提供资金(含向赌博者放贷提供赌资)、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组织客源等提供帮助行为亦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案例四:姜某明知陈某组织赌博仍以每天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房屋租借给其使用;池某明知陈某组织赌博仍为赌博提供资金,后二人因赌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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