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铁路安全防护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2)
安全防护设施及管理方面,主要包括线路封闭、站车监控、线路监控、灾害监测、应急疏散、道路防护、铁路交叉防护、航道防护等方面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规定,高速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其范围包括箱型梁、隧道斜井、竖井等附属设备设施出入口。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封闭设施和警示标志。高速铁路与普速铁路的并行地段,高速铁路不具备单独封闭条件时,高速线路与普速线路间设置物理隔离,普速铁路外侧依照高铁线路标准进行封闭。 征求意见稿提到,公安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落实公共安全保护和反恐防暴责任。 高速铁路沿线应当装设全天候、全覆盖具有智能感知入侵行为、联动搜索、自动报警和跟踪等功能的高速铁路周界入侵报警系统。高速铁路应当根据沿线的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线路环境等情况,设置相应的监测系统。高速铁路长大隧道、高架桥、旅客聚集区等重点部位,应当设立非正常情况下应急疏散逃生通道及指示标识,并保证畅通。 运营安全防护方面,主要包括实名制管理、禁限物品管理、安检查危、治安管理、桥隧守卫、灾害防护、网络与信息安全等要求。 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扰乱铁路建设和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高速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护,并按照铁路桥隧守护设施有关规定完善相关执勤设施。 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建立高铁安全信息通报机制,铁路监管部门开展高铁安全防护监督检查的职责,对各类问题隐患的处置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对影响高速铁路安全的问题,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函告、通报、公告、约谈等方式督促相关企业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落实责任消除隐患。对安全防护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在铁路监管部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告。铁路监管部门发现高速铁路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问题督办落实。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60公里以上、且仅运行客运列车的铁路和实际运营时速200公里及以上的铁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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