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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诋毁“核潜艇之父”事件:侮辱英雄侵犯公共利益

2018-02-24 18:14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正义网北京2月24日电(见习记者 崔晓丽)“英雄为国家、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身上打上了一个时代的烙印,是一代人的记忆,应该被特殊保护。”针对山东禚某恶意毁谤、破坏黄旭华院士声誉一事,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扭曲事实恶意诋毁者涉嫌违法。侮辱英雄,更是侵犯了公共利益。
  93岁高龄的黄旭华,是中国第一批研制核潜艇工作的科学家,被誉为“中国核潜艇之父”,是时代的英雄。为确保国家工作不泄密,他隐姓埋名30年,未与父母相见。如今,他在自己的工作结束后,才从幕后走到前台。但在2018春晚给大家送去祝福之后,禚某将其特殊的经历毁谤为不孝子孙的行为,并用恶毒的语言进行攻击。
  禚某的言论令不少网友愤怒。有网友评论:“没有强有力的国防,何来今天的安定?侮辱英雄,良心何安?”2月18日,“@人民网”发布了央视新闻联播对黄旭华事迹的宣传片段,并配文“30载挺起的中国脊梁,值得敬重,不容诋毁”。
  其实,诋毁英雄声誉的事情并非个案。2013年5月22日,孙杰(微博账号“作业本”)在新浪微博发文对邱少云烈士进行侮辱、丑化。2015年,加多宝与孙杰通过贬损邱少云烈士形象,进行恶意营销,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也是在2013年,《炎黄春秋》杂志社洪振快发表《小学课本“狼牙山五壮士”有多处不实》《“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两篇文章,质疑“狼牙山五壮士”事迹的真实性,毁谤烈士形象。最终,这两起案件都以法院判决当事人构成侵犯烈士名誉权、荣誉权,要求赔礼道歉而结束。
  记者调查发现,恶意诋毁英雄形象者,并非不懂法律。据禚某发布的微博显示,他曾担任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些微信公众号中,以解密为噱头,对已经有历史定性的人物进行歪曲者,不少受过高等教育。在“狼牙山五壮士”名誉侵权案中,当事人洪振快是《炎黄春秋》杂志社前执行主编。
  对于这种现象,朱巍认为,从传播学的角度来说,在粉丝经济、关注度经济背景下,越是出格的事物越容易引起别人注意,越是颠覆三观的东西越容易吸引眼球。很多人利用受众的猎奇心理对英雄人物进行毁谤,破坏其声誉,增加点击量,获取商业价值。
  全国政协委员、人民出版社社长黄书元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某些人为了吸引眼球或者商业目的,将革命英烈和英雄模范列为嘲讽的对象。
  诋毁黄旭华院士的事情发生后,山东临沭县公安局对禚某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元。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但部分网友质疑言论自由的边界究竟在哪儿?是否发表自己的观点都会受到惩罚?
  对此朱巍表示,事实是神圣的,评论是自由的。网民对人物、事件发表评论当然可以,但必须基于事实基础之上。“黄旭华院士是因为工作保密原因,为了国防事业舍小家为大家。这种无私奉献的精神现在被禚某诋毁为不孝子孙,明显是主观恶意、歪曲事实。这已经超出了我国宪法对言论自由的界定范畴。”朱巍说。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朱巍进一步解释称,类似于黄旭华这样的英雄事迹、形象,已经获得全民族的广泛认同,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的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诋毁者伤害了公共利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12月22日,《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草案对英雄烈士的历史功勋和名誉荣誉保护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侮辱诽谤英雄烈士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今,山东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从行政法方面对禚某的行为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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