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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刘村54人涉黑案一审宣判(2)

2018-02-20 22:58来源: 新华社浏览:手机版

  2009年10月,被害人钟某权采购其儿子钟某担任股东的公司的混凝土用于重建自家房屋。被告人陈炳藩、钟泰燊、钟汉新等人携带木棍等工具去到被害人钟某权家中,对正在施工的混凝土车辆进行打砸,在被害人钟某权及黎某上前阻止时,持棍对二人实施追打并致其受伤,最终强迫被害人钟某权向砼利公司购买混凝土。
  2013年7月,轲某公司承接由广东景某散体物料运输公司分包的土石方挖运工程。被告人陈镜登纠集被告人刘志敏、钟家富等人,通过堵塞工地道路、阻拦车辆、殴打工人、打砸机械设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轲某公司放弃该工程。
  2013年,被告人刘永东纠集被告人刘志钊等人,通过阻挠施工等手段以及长期形成的威慑力,强迫某工程施工方向其额外支付加气砖、砼泵以及混凝土费用,其中收取砼某公司混凝土“地材费”38万余元。
  打砸伤人劣迹斑斑
  除抢占工程外,该组织成员在村中作风也是横行无忌,经常抱团“一呼百应”。被告人陈镜登与同案人在广州市原萝岗区荔联街东区市场经营“港联购销部”,经营啤酒销售业务。2005年11月,二人为阻止市场内的其他人员销售某品牌啤酒,遂纠集人员携带刀、枪、棍棒等凶器及白手套到东区市场内对该品牌啤酒的销售人员进行殴打,并致一人受轻伤。
  2015年5月,被告人刘志鹏驾车至广州市原萝岗区刘村菜市场附近时与途经的被害人吴某、高某发生争执并推搡。被告人刘志鹏以其儿子在车内受到惊吓为由,纠集被告人刘永森等人员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吴某二级重伤。
  涉黑涉恶终受法律严惩
  荔湾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永添、朱志高、陈镜登、刘永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依法数罪并罚,其中对被告人刘永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5020万元,罚金120万元;对陈镜登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万元,罚金98万元。认定刘志钊等4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罪。认定刘仲成、刘仲坚犯故意伤害罪。对朱志高、刘永东、刘志钊等5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以3098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宣判后,除刘仲成、刘仲坚表示不上诉外,刘永添等其余52名被告人表示上诉。
  该案是荔湾法院今年以来宣判的首宗涉黑案件,因涉案人数多、证据繁芜、犯罪事实众多且复杂,判决书全文43万余字,近600页,刷新该院裁判文书页数历史纪录。(记者 方晴 通讯员 荔明)(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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