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直播存攀比等诸多乱象 各地探索规范方法(2)
在陈一天看来,更为严重的是,因为网络主播一对多的开放性与互动性特征,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低俗、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形成心理障碍或者做出不良行为。“现实中,网络主播收获的并不是只有赞赏和褒扬,还有大量的贬损、谩骂、误解与讥讽,甚至是威胁与教唆,允许未成年人进行网络直播,无异于把肉放在砧板上,未成年人如何面对与承受,都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和他们的主要任务不相符。“因为未成年人主要还是处于一个学习知识、增长本领的阶段,当然,也不排除可以参加一些有益身心的活动。但是,做网络主播而且以此为业,就必然导致其偏离本应有的生活重心。” “未成年人去当网络主播,他的粉丝可能大多是未成年人,如果主播的行为不当,很容易会对其他未成年人带来一些不良的示范引导作用。”赵占领说。 陈一天认为,在直播过程中,同龄人彼此之间的互动、模仿、攀比以及直播界流行的打赏规则,都有可能在双方的心灵与成长过程中留下难以估量的潜在影响。 武汉条例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新浪微博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年直播行业洞察报告》显示,截至报告发布时,全国共产生了200家直播平台,11岁至16岁的网络主播占到总数的12%。 结合网络主播的基数而言,这样的占比并不算少。 近几年,各地也在探索对未成年人担任主播的规范方法。 2016年,多家从事网络表演的主要企业负责人曾共同发布《北京网络直播行业自律公约》,承诺所有主播必须实名认证,不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提供主播注册通道。 然而,不久前某直播平台的未成年人脱衣、露体直播,将行业自律的初衷击得粉碎。 在这样的背景下,《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出台,备受关注。 “在此之前,有关禁止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的问题,仅仅是通过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由各家网络直播平台自行落实,由于这种形式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实践中的效果也不太理想,仍有网络直播平台放宽主播门槛,默许甚至纵容未成年人做主播。现在,武汉通过立法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规范未成年人做网络主播的行为,效果会更好。”赵占领指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条例的规定,总体上符合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担任网络主播的行为,本身不属于我们通常意义上认识的纯获利益的行为,甚至也不能简单说,属于八周岁以上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条例规定,未成年人担任主播需得到监护人同意,这体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立法精神,总体上符合民法总则的相应规定。”王雷说。 建议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 专家认为,《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起到示范作用的同时,也有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王雷认为,条例对于未成年人担任视频主播方面的规定,显得过于简单。“例如,对于未成年人担任主播后从事的其他网络行为,如何判断是纯获利的行为,如何判断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等等,都没有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 “针对条例中未细化的内容,有必要在民法总则的下位法中进行细化,对未成年人不同类型的网络行为进行分类。例如,哪些是纯获利的行为,哪些是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哪些是严格禁止的行为等等,都需要国家层面的立法中作出规定。”王雷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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