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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提升司法效率 推进依法行政

2018-02-08 21:25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中国法院网讯 (荆龙)  为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决、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助推法治中国建设,今天(2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分为受案范围、管辖、证据、起诉与受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三个部分,共163条,是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一部诉讼法的全面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出席发布会,就该司法解释起草的背景、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做了深入浅出的说明。他指出,党的十九大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作出了全面部署,对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新的形势下,有必要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十八大、十九大提出的新要求、新精神。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人民法院对于如何正确适用新行政诉讼法、如何准确适用新旧司法解释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造成了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江必新强调,在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坚持了4项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根本宗旨、以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为基本依据、以推进依法行政为使命担当。

  据介绍,新行政诉讼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较多,该司法解释从九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解释用排除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信访办理行为等五种行为不在可诉之列。

  二是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司法解释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此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

  三是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为了确保有限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解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村委会和居委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四是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处于取证优势地位,为确保“官”民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地位,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和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

  五是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要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因为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进入到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激增。为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解释在几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起诉人提交必要起诉材料的义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和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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