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旅游广告监管势在必行
春节将至,全国各地掀起了旅游热潮。2018年年初,冬季热门旅游胜地雪乡被媒体曝光“宰人”事件,引发各界关注。旅游广告作为大众了解旅游景点的直接途径,一直是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下面就让我们谈谈旅游广告监管。 旅游行业发布违法广告有4部法律可予以规制。《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是判定虚假广告的重要条件。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明确了《广告法》优先适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旅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比较4部法律的立法本意,《广告法》侧重于调整广告活动及广告给消费者带来的影响;《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于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兼具保护消费者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突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侧重于调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旅游法》是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并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在处理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时,适用《广告法》处理更为妥当。法条竞合时,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按照“特殊优于一般”原则,优先适用《广告法》。根据《旅游法》,旅游局对虚假宣传有管辖权,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具有管辖权,选择法律时依据经营者违法情况和侵害客体再确定。 根据旅游广告存在的制作发布虚假服务信息、以不实低价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等问题,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时主要存在以下难点:一是案源线索来源少。在日常监管中,执法部门只能对旅行社广告中比较明显的违法字眼进行掌握,并且低价虚假广告隐蔽性较强,案件线索来源多依赖于消费者举报。在实际中,一些消费者会由于损失在承受范围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等原因,选择不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二是执法成本较高。低价虚假广告仅靠宣传单很难准确定性,如果执法者跟团旅游,无疑会增加执法成本。 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广告监管案件增长较快,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3.3万件,比上年增长39.6%,其中虚假广告1.7万件,占53%,所占比重创近年新高。从涉及领域看,服装服饰、旅游、保健食品增长较快,增幅分别为162.5%、80.5%、61%。由此可见,旅游行业的虚假广告需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虚假广告不仅降低消费体验,而且严重破坏旅游企业的形象、制约旅游业发展,因此,对旅游广告市场的监管刻不容缓。 首先,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与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厘清职责,加强协作和配合,对旅行社根据广告发布情况建立分类台账,建立“红黑”名单,奖励诚信和惩戒失信,赏“红”罚“黑”,将有违法广告记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加强该类企业的广告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其次,在特定时间如大型节假日前,对旅游景区及主干道、车站等重点区域的广告发布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再其次,深入景区、旅游服务企业宣传《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广告发布经营者法律意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其依法发布旅游服务广告,加强广告发布审查工作。最后,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12315平台作用,及时处理违法广告投诉举报,发布消费警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切勿贪图便宜误中圈套。(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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