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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法院,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2)

2018-01-31 18:35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与传统民事纠纷相比,互联网上的纠纷更具特殊性:当事双方往往不在一个城市,甚至相隔千万里,有的互联网企业每年花费大量差旅费到各地应诉,来回奔波打官司费时费力,付出往往比收获多。”杜前说。

  杭州互联网法院曾审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樊某在被告郑某开设的网店中购买了15盒面膜,但家人和亲友使用后出现皮肤过敏症状。樊某认为该产品为进口产品,但无进口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在大陆无总代理商或进口商,属于“三无产品”,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27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12700元。

  该案中,被告郑某为台湾籍,实际居住地在台湾,货物由台湾发出。在征得郑某同意后,杭州互联网法院在线上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后双方和解,原告撤诉。

  “按照传统模式审理,横跨海峡两岸的诉讼,不知要在送达、庭审等方面花多少时间精力,为诉讼花费的开支远超诉请的1万多元。”当事人樊某说。

  互联网领域的案件,大量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在网上呈现更方便、直观。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接电商平台的交易数据,方便将当事人的交易数据直接导入诉讼平台作为证据使用。智能推送系统向当事人推送类似案件,辅助当事人形成对自己案件结果的合法合理预判,减少心理落差。进入平台后,当事人点点鼠标、勾勾选项,就能完成起诉、调解、庭审等全部诉讼过程,不仅便捷高效,而且安全智能。

  集合“智慧法院”建设最新成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被业界视为处理“职业索赔人”问题的经典案例。

  原告李某从被告郝某的淘宝店铺分别购买贵州茅台飞天53度酱香型白酒2箱和3箱,分别支付价款9000元和13500元。庭审中,原告主张案涉产品为假冒品牌,并当庭要求对案涉产品进行鉴定。

  法官通过大数据查找关联案件,发现原告李某又在其他淘宝店铺购买与该案相同的产品30瓶,支付价款1.9万元,并以相同的理由诉至法院。

  通过大数据分析,法官认为,李某购买的涉案产品时间过短、数量过多,购买的是不合理低价的商品,综合判断李某购买涉案产品的目的并非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是纯粹以牟利为目的,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不适用只对消费者适用的惩罚性赔偿。

  在杭州互联网法院,集合了“智慧法院”建设的最新成果。“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方式高效查明事实,智能化工具可以减轻法官的机械作业和重复性劳动,提升办案效率。”法官黄忻说。作为全国乃至全世界第一个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还肩负着“试验田”的重任。

  在黄忻看来,互联网审案,对于简易案件,个案投入时间短了但办案质量更高、差错更少。法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更有尊荣感。涉网审判的专业化,法官可以加强对疑难复杂、新类型涉网案件的专门审理和对涉网纠纷的大数据分析研究,有助于法官通过裁判丰富和完善涉网程序及实体规则,强化了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司法引导。

  “我们将设计一整套适应互联网模式的司法规则和诉讼流程,帮助老百姓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发生在互联网上的新型纠纷;对网络平台制定自治性规则进行规范化指引,整合、创设适应互联网发展的诉讼规则,防范化解网上各类交易的法律风险,净化网络空间,降低网上维权成本;对现有诉讼进行全流程再造,制定一套标准化、结构化的新型互联网审判方式,为全国法院互联网审判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杜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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