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四起办理涉产权刑事申诉典型案例(2)
四、典型意义 办理有关产权刑事案件,必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认定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产权保护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典型案例三 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9月2日开始,陈启熬(原案被不起诉人)到广州市月亮湾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工作,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任该公司A组负责人,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工程结算、业务跟进等。月亮湾公司因业务需要挂靠在深圳市国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015年3月5日,月亮湾公司委托陈启熬以国地公司名义与广东益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广州东站货场仓库装修改造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9月10日,陈启熬利用职务便利,到国地公司要求将该工程的其中一笔92686.23元款项转入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后陈启熬将该笔款项占为己有,大部分用于偿还其所拖欠他人的高利贷,并于2015年12月逃匿。另外,陈启熬还多次侵占该工程水电费17193元。 二、诉讼经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经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陈启熬构成职务侵占罪,决定对陈启熬不起诉。月亮湾公司不服,七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监督情况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启熬作为月亮湾公司聘请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具有侵占月亮湾公司工程款和虚报水电费的主观故意,并且实施了非法占有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11月10日决定撤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刑不诉﹝2016﹞第167号不起诉决定书,将案件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典型意义 依法严厉打击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侵害企业利益,是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广州市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办理此类案件,认真听取民营企业申诉意见,及时纠正不当做法,对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做好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案例四 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彭玉强(原案被不起诉人)非法制造“陶华碧老干妈”牌风味豆豉油制辣椒和湖南长康实业有限公司的“长康香芝麻调味油”两种产品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外包装约16230个,非法经营数额达73035元。 二、诉讼经过 2015年10月26日,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以彭玉强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移送起诉,宁乡县人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监督情况 申诉人长康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定被告人彭玉强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约16350件,非法经营额约70350元,依法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决定,撤销原办案单位对被告人彭玉强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指令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2017年7月27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彭玉强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四、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驱动力。本案虽然涉案金额并不大,但涉及注册商标标识达上万件。长沙市检察机关态度鲜明地撤销下级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指定异地起诉,充分表明了严格依法保护产权的坚决态度。(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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