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意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2)
夫妻非因日常家庭生活的需要而举债时,须以双方达成共同意思表示为前提,这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权利,是宪法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法律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调整和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界定各种利益予以保障的范围和限度以及对于各种主张和要求应当赋予何种相应的等级和位序。[【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理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8页。]男女平等既是宪法原则、基本权利,也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基本人权。婚姻法第13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关系平等是婚姻法确立的夫妻关系的基本准则。夫妻双方即使在结婚以后,也仍然是独立的个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夫妻只有在家庭地位平等的基础上才能平等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夫妻因缔结婚姻关系形成共同生活的伦理实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推定适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双方在婚姻中具有共同的利益和期待。但必须明确的是,在现代社会,夫妻关系立法采取的是夫妻别体主义,夫妻的人格在婚后并未被对方所吸收,夫妻各自仍然保有独立的人格,具有独立的意志,即使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除日常家事代理外,任何一方也不得未经对方同意为他方设定债务,增加负担。这是由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的应有之义。夫妻作为平等的主体,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有权知悉涉及婚姻、家庭利益以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的重要信息,任何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状况均享有知情权,另一方也有报告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是行使夫妻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条件,也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双方平等享有管理权与处分权的必然结果。 在适用共同财产制度的国家中有许多国家明确规定双方合意是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重要条件之一。如瑞士民法典第233条第4款规定:“夫妻双方与第三人约定以共有财产清偿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葡萄牙民法典第1691条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经他方同意而设定之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规定:“夫妻每一方在向他人提供保证和进行借贷时,仅得以其特有财产与自己的收入承担义务,但如缔结保证与借贷得到另一方明示同意的,不在此限”。根据法国民法典第85-1372号法令的规定,除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小额借贷外,一切借贷均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夫妻一方因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原则上需要另一方同意方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不引起夫妻之间的连带责任,只能以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债务,进而限制了夫妻一方擅自借贷所带来的风险。[吴杰臻:《法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与清偿》,中国妇女报2018年1月10日。] 三、适用“双方合意”的条件 夫妻双方就共同举债所达成的一致的意思表示应当符合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43条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夫妻共同债务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之后,未解除婚姻关系之前所达成的关于夫妻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属于一般共同债务。 第二双方均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由于我国的婚龄高于成年年龄,夫妻双方就共同举债所达成的合意是否有效应当考虑精神病患者或者是成年障碍者对举债行为的理解能力和意思能力。一方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只能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不能签订任何协议。确定双方是否达成举债的共同意思时,应当注意保护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非举债一方的权益,确定行为能力的时间应当以签字或作出追认意思表示当时的精神状态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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