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
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权利行使的限制,大陆法系各国亲属法一般规定:夫妻之一方,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或者显示不堪行使时,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各国民法一般要求必须使特定相对人得知,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有限制存在的相对人,且一般认为不要求第三人无过失。也有国家民法规定,经主管官署公告或登于财产登记簿,也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法理上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应当推定为个人债务,但是鉴于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夫妻债务有其自身特点。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夫妻因日常事务与第三人交往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并由配偶他方承担连带责任。在夫妻内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方便。婚姻家庭生活烦琐复杂,如果事无巨细均由双方共同行为,夫妻将不胜其烦,因而对于日常生活需要之行为,一方的意思可视为双方共同意思。 但是就对外关系而言,将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由于非举债方配偶并未参与该项法律行为,是否与债的相对性原理相冲突?抑或是对债的相对性的突破?不是的。夫妻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决定其对外产生“外表授权”,形成表见代理权,与债的相对性原理并不冲突。 谁对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债务负有举证责任?由于夫妻个人债务是法律的推定,因而反证的主张者自然应承担举证责任,即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虽然我国婚姻法尚未明确规定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依据婚姻法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法理和外国立法例,最高人民法院此次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完全正确的。 作者:马忆南(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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