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联赛,组织者就别参赛了
1月24日澎湃新闻报道,1月21日,山西省长治市冬季足球联赛半决赛发生激烈冲突,冲突过程中,作为一方场上队员的长治市足球协会副主席叶峰使用暴力行为,脚踢对手面部。联赛违规违纪情况报告认定,对于冲突,市足协负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别是叶峰用脚踢对方球员,性质极其恶劣”。1月23日晚,长治市体育局通报了该事件处理结果,市足协主席李健停职检查,向社会公开道歉;副主席叶峰辞去协会职务,给予记过处分,向社会公开道歉。 足球比赛对抗激烈,踢球的人也多火气盛,发生冲突在所难免。这一事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在于足协负责人参与其中,暴力伤人行为又极其恶劣。如果暴力导致对手较严重的伤害后果,施暴者可以因为伤害发生在足球场而免除法律责任吗?这值得探讨。不过,今天我想说另一个话题。在长治市体育局官方网站刊登的两位主席道歉信中,二位主席称“我们是本次赛事的组织者,同时也是老革命足球队的成员,报名参加了本次联赛”。我想探讨的是:即便没有这次场上冲突,作为赛事组织者,二人上场比赛,合适吗? 职业联赛肯定不行。职业联赛的组织者,不光参加比赛不行,任何可能导致不公的因素都要规避。篮球运动员姚明当选中国篮协主席之前,是CBA球队上海东方大鲨鱼的老板,当选后的头一件事,就是卖掉自己所持股份。这是因为,如果身兼主席和老板两个身份,可能会在赛程安排、裁判选择等方面给其他队留下质疑的把柄。注意,被质疑只是一种“可能”,但为了保证竞赛在公平中进行,“可能”的不公也要极力避免。 长治市足球联赛是业余赛事,不同于职业联赛,但只要是比赛就有输赢,公平的竞赛环境就不可或缺。具体到这次冲突,没有证据表明冲突是裁判不公引发,更没有证据表明施暴者的身份让他出脚伤人时有恃无恐,但一般而言,赛事组织者“亲自”上场,的确可能让部分裁判“敬畏”,从而出现判罚尺度上的不一致;也因为他们的“特殊身份”,即便裁判判罚没有任何问题,对手仍可能认为遭受不公对待,为更激烈对抗和最终冲突埋下伏笔。为了保证赛事公平,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猜疑,组织者不参赛应是唯一选择,也应该确立为职业准则。 制定和执行规则是组织者的工作,“裁判员”的职责决定了他们应该以完全中立、超脱的角色参与其中;一旦为了其他利益(体育比赛的“利益”是拿冠军)而成为“运动员”,特殊身份让他们有近水楼台的便利,也会因此引发各种问题。体育比赛如此,其他工作、领域也一样。(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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