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公益诉讼成维护食药安全之利器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强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摸排工作,重点关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挂牌督办的案件,从中发现案件线索。(1月18日《人民日报》)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食药安全问题在危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同时,也打击了社会信心。此番最高检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食药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即正面回应了这一关切,无疑是“一剂猛药”,有望成为维护公众食药安全的利器。 对公众而言,“公益诉讼”这一法律名词也许显得有些陌生,但它与每个人的权益密切相关。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这是对传统“无利益即无诉权”理论的突破。传统的民事诉讼为了防止诉权滥用,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只有在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才有权提起诉讼。 就食药安全领域而言,有时很难证明“直接利害关系”的存在,但如果不设置诉权,又怎么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众饮食用药安全呢?正因为如此,201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公益诉权首次在法律上获得确认。 后来,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选择广东等13个省份展开试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去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55条中增加一款,授权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支持相关机关或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就再一次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更加彰显了法治的进步。 事实上,危害食药安全案件的受害人数众多,普通消费者又很难组织起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出手、尽快发力,代表社会公众向人民法院对食药侵权责任人提起公益诉讼,在剥夺违法者经济利益的同时,使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 良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良法的权威在于实现善治。就拿对食药企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说,这是代表受害于有毒食品、有害药品的“沉默的大多数”提起诉讼,让无良企业在受到行政处罚之外还要对广大受害者作出赔偿,让无良企业付出倾家荡产的代价,这才是“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初衷。(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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