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工商 >

谨防小蓝单车式“成长的烦恼”重演

2018-01-24 23:06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近日,小蓝单车和滴滴出行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称,小蓝单车将业务托管给滴滴出行,但小蓝单车的品牌、押金和欠款仍归属小蓝公司不变。消费者可以将小蓝单车押金及充值余额转换为滴滴出行券,也可以继续与小蓝公司沟通解决退费问题。
  不可否认,原本以为打水漂的押金及充值款,现在可以兑换成滴滴券使用。这对使用小蓝单车的消费者来说,无疑是一种减少损失的机会或途径。但对一些平时不用滴滴出行的消费者而言,把原来的押金及充值款换成滴滴出行券,意味着以后只能通过滴滴平台消费,实际意义不大。这种托管安排,让消费者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动接受。毕竟小蓝单车如今只剩下一个空壳公司,从它那里退回押金和预付款的可能性非常小。
  当初,媒体报道滴滴出行收购小蓝单车消息的时候,消费者满以为可以退回押金和预付款了。因为《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但如今小蓝单车与滴滴出行都明确表示,双方只是业务托管。
  很显然,小蓝单车与滴滴出行之间的这种托管关系,已经绕开了法律规定的分立或合并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消费者使用小蓝单车的押金和充值款,仍然要按照双方当初建立的合同关系,由小蓝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与义务。
  不妨试想一下,如果一个个新兴企业都打着互联网创新的旗号,大量收取消费者的押金或预付款,然后以各种理由拖着不退。突然有一天,该企业把员工全部辞退,把资产和业务托管给别的企业,唯独把属于消费者的巨额押金和预付款留给原来的空壳公司承担。这对消费者是不是很不公平,对社会是否会产生负面效应?
  在这个共享单车的冬天,我们乐见滴滴出行对小蓝单车出手相救。但前提要明确——无论是业务托管还是企业整合,都不能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小蓝单车当初收取的是押金和预付款,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回押金和预付款,而不应被变相强制选择其他消费。企业在托管整合过程中,应该充分履行和承担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求偿权不受到任何损害。这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担当体现,才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正确方向。
  市场出现的问题由市场之手解决,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还会出现类似今天小蓝单车这种“成长的烦恼”。如此而言,这其中是否还有诸多值得我们反思的问题?如果各方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兴业态多一些前瞻性的思考和认识,多一些事前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多一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考量,是否会使方方面面对如今的“小蓝车现象”少一些被动,少付出一点代价,使广大消费者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少一些曲折和烦恼呢?(责任编辑:韩佳欣)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