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落锤 旧案为何适用新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月18日上午,湖南宁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依法审结了一起涉夫妻债务纠纷的案件,当庭宣判长沙某男士不用承担前妻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欠2000万元债务。据悉,这是宁乡法院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 宁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周女士和被告林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5年登记结婚,两人均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稳定的收入。2017年,周女士在多家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且大额透支,又以资金周转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历某等人借取大量债务,累积债务超过2000万元。自2017年7月起,有债权人陆续向林先生及其父母追债,林先生及其父母这才知道周女士在外欠下大量债务。 据该案主审法官宁乡法院民二庭庭长林利向中国之声记者介绍,因周女士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以周女士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偿还债务。 “当时原告起诉2个被告,通过审理后,我们知道,被告方两夫妻其中的妻子在2017年,从6月底到7月份,大量的向外借债。后来,不断有债权人向我们院里起诉,借款的人都是跟被告(妻子)有业务上的有联系的人,借款到期后,很多人找她去要款,债务人主动提出跟自己的丈夫离婚,辞去了职务,就下落不明了,我们通过发公告的形式开庭了。” 因原告未能对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所负债务进行有效举证,法院依法判决该债务由周女士一人承担,林先生对该债务不承担偿还责任。主审法官林林利向中国之声记者告知了判决结果: “我们现在的判决结果是:当庭宣判,就是直接由女方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就驳回了要求她丈夫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宁乡法院受理案件后,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生效。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开庭的日子刚好是元月18号,刚好碰到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我们通过举证责任这些方面对案件进行审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举证方面责任分配更加公平合理了。通过这个案件,也通过司法解释的运用,我们希望,作为债权人,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事前就把工作做好,因为毕竟民间借贷也是市场行为。” 宁乡法院因审结的《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第一案而备受关注。对于该案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就已立案,而在审理中却依据了这一新司法解释。林利表示,虽然这个案件是2017年7月份立的案, 2018年1月18日依法审结。新司法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和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 “新司法解释出来后,指导我们如何适用法律,在开庭的当天,法庭辩论的时候,刚好是这个法律实行,我们就适用这个解释,可以在举证方面直接按它的规则来进行处理,实际上这是一个举证规则的处理。以前,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即使当事人因为举证不足,我们也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的,但是这个规定比较及时,刚好支持我们以前办案的思路。” 据了解,以前婚姻法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所负的债务,一般原则,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未举债的一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推翻夫妻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债务。林得也坦言,以前,夫妻一方欠下债务,不管另一方是否知晓,哪怕离婚了,可能都要承担这笔债务。而新的司法解释对举证更加细化,更加具体。 “新的解释就把非举债一方配偶的举证责任减轻了,举证责任进行了重新分配到了债权人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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