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国土部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2)
(八)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整改落实。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自查,确属履职不到位或存在不作为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可行整改方案,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不存在因违法行政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情形的,应当及时回复并说明情况。 针对违法行为查处、土地出让、耕地保护、矿产资源开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方面问题,要按照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是否全面运用行政监管手段、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得到了有效保护等作为履职尽责的标准,进行认真自查,应当做到:发现并及时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全面运用法定措施,要求相关义务主体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如果仍然拒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本级政府、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向有关部门移交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采取上述措施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五、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能定位,依法参与相关诉讼活动 (九)始终坚持法律监督这个宪法定位。提起诉讼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环节,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保护公益的刚性手段,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既要遵循公益诉讼规律,又要遵循法律监督规律,实现两者有机结合。 (十)依法参加行政公益诉讼庭审活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维护自身所享有的权利,依法履行所应承担的义务。要认真做好行政公益诉讼应诉准备工作,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请求积极应诉答辩,对于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一类诉讼,应围绕履职行为是否事实清楚、程序是否合法、依据是否充分予以答辩;对于不作为一类诉讼,应围绕是否属于职责范围、是否已经履职以及履职是否适当进行答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防止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继续受到损害。 六、加强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十一)建立案件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检察机关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衔接的信息平台,选择部分地方进行试点,有序推进,共享国土资源领域违法信息、检察机关已办公益诉讼案件信息等数据信息,实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发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能存在履职问题时提前预警、启动公益诉讼程序网上告知等功能。 (十二)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为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时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探索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任何一方获得的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及公益诉讼的重大舆情,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回应社会关切。 (十三)建立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制度。双方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邀请对方参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监督、刑事司法等职能,充分发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勘验检查、卫星遥感等职能和技术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促进国土资源领域依法行政工作。 (十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为对方预留名额,或邀请对方单位领导或办案骨干介绍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公益监督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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