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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办法》下月起施行 职工养老多一层保障

2018-01-15 21:32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人社部、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4年实施,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有7.63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2325万人,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1075亿元。此次出台的《办法》将给劳动者带来哪些影响?记者采访了人社部有关负责人。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依规投资运营

  人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

  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依据《办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缴费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8%

  企业年金的资金从哪儿来?人社部负责人介绍,依据《办法》,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可以根据职工岗位、责任和贡献等不同,在分配企业缴费时存在一定的区别,体现企业年金的激励作用;同时也应兼顾公平、控制差距,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企业是否可以中止缴费?《办法》明确,企业在经营亏损、重组并购等情况下,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和职工恢复缴费,并可以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的年限和金额。人社部负责人解释,这样既符合企业年金的运行实际,体现了制度灵活性,以及对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照顾,又有利于企业及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补缴中止的缴费,能更好维护职工权益。

  退休后可按月领取也可一次性领取

  实践中,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方案普遍设置了归属于职工个人的规则,但一些企业年金方案设置的归属规则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办法》兼顾了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企业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全部归属于职工的期限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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