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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勒泰陨石归谁?专家:归国家所有 发现者应奖励(2)

2018-01-12 13:1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而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公开报道显示,1976年3月8日15时许,吉林市降下了一场“陨石雨”,陨石落在吉林市桦皮厂镇方圆500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当时共收集到较大陨石138块,总重2616公斤。
   其中,最大的一块陨石重达1170公斤,被命名为“吉林一号”,这也是目前世界最大的石陨石,由吉林市博物馆收藏。
   在此案的庭审中,原告朱曼的律师称,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走陨石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恢复原状。
   “牧民在发现陨石之后看管,构成物权法上的占有。但是这个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还需要讨论。如果是政府出钱委托牧民代为看管,则牧民基于委托合同而占有陨石就属于有权占有。但是,并不能仅仅依据这种有权占有,就进而主张陨石的所有权,因为这是两种法律关系,不能混淆。”孟强说。他认为政府强行运走的说法是片面的,如果政府和牧民开始的时候达成约定,成立代为保管关系,或者政府委托牧民看管陨石,那么之后政府运走陨石也是符合约定的,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也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即使重审之后,在原告朱曼的律师看来,此案的意义远不止案件本身,“如果对发现者、保护者不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补偿,甚至强行征收,很可能促使陨石被贩卖,甚至流失国外”。
   对此,孟强的意见是,征收的意思是某物原本不属于国家,但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经法定补偿程序而将集体或单位及个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变为国家所有,“如果陨石的所有权归国家,就不存在征收的问题。但如果陨石归国家所有,那么对发现者如何进行奖励则是当务之急。如果政府奖励人们去发现和保护这些天外来物,发现者可以取得可观的奖励,这对于国家是非常有利的。目前立法机关不太可能制定陨石由谁发现就归谁所有的法律制度,因此,呼吁有权机关尽快制定具体的奖励发现者的制度,可能是比较现实的做法。”(记者 赵丽)(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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