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爱卫办关于2018年国家卫生城镇复审工作安排的通知
按照《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及《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全国爱卫办将对2018年进入复审程序的国家卫生城镇进行评审(名单附后)。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按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国家卫生乡镇(县城)标准》对所辖国家卫生城镇进行复查,并将城市(区)复查意见(含建成区地图电子版)和县城(乡镇)复审意见,分别于4月30日和9月30日前报我办。(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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