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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监控摄像上传隐私被“围观”(3)

2018-01-07 13:50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丁明表示,因为网络直播平台等是新生事物,涉及到多个监管部门,建议要明确部门职责,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线上线下同步打击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还要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对这种线上直播服务进行规范。当然,个人也要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比如在正规的商家购买监控摄像设备、设置复杂一些的密码并经常更换。平时使用家用摄像头时,也要注意不要将镜头对准隐私区域,避免隐私被窃取的风险。(范天娇)(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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