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医院主任自杀身亡 因副主任暗中对其下药两年

2018-01-07 13:26来源:新京报浏览:手机版
  因为对科室主任心存不满,内蒙古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副主任田继伟在两年时间内,持续向主任张某水杯中下药,导致张某患上股骨头坏死等多种疾病。
  张某无意间发现田继伟向自己水杯中下药后,数次用手机偷录其投药过程,并在做出相关证言后服药自杀。2017年4月,田继伟因故意杀人罪被赤峰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日前内蒙古高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自称下药因不满对方工作方式 
  公开资料显示,46岁的田继伟大学文化,1995年毕业于内蒙古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2001年于包头医学院临床医学科进修学习。案发前从事放射诊断,是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副主任,擅长通过放射科设备检查达到明确诊断和辅助诊断。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田继伟与被害人张某均在赤峰市第二医院放射科工作,张某是主任,田继伟为副主任。田继伟供述称,张某平时在放射科开会总骂人,其对张某的工作方法不满,二人相处得很不愉快。后来,他听张某说自己血糖高,对激素过敏,就想偷着给张下点药和糖,让张喝下去之后加重病情,无法上班,在单位就见不到张某了。
  2014年3、4月份后,田继伟多次自制地塞米松注射液与糖水的混合液体,将该液体倒入张某饮水用的杯子、保温瓶内,张某饮用该液体后,身体出现发胖、面色潮红、腿变细、肌无力等症状。张某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等医院多次治疗未见好转,且病情逐步加重。
  后张某发现田继伟在自己饮用水中下药,其使用手机录制了下药过程,并向公安局报案。
  2016年3月19日,侦查人员在张某办公室将投放药品的田继伟抓获归案。
  被告人主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在庭审中,田继伟及其辩护人提出,其没有杀死张某的故意,其行为是伤害行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因此不应追究田继伟的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田继伟与张某因工作关系产生矛盾后,故意非法剥夺张某的生命,致张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田继伟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张某因饮用田继伟投放地塞米松混合液体的水后,导致健康状况恶化,后服用艾司唑仑自杀,法院据此对田继伟从重处罚。
  对于田继伟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田继伟因不满张某的工作方式,为达到工作中见不到张某的目的,预谋报复。
  从其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及被害人身体器官的损害程度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其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7年4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田继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田继伟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应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定罪处罚;因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对张某造成伤害结果,故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或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等为由,提出上诉。
  法院二审认为,田继伟采取秘密手段,长时间持续往张某饮水杯中投放自制药物混合液体,导致张的健康状况恶化,致张某重伤,张因不堪忍受而过量服用安定类药物自杀,上诉人田继伟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卑劣,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田继伟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2017年1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追访 
  主任发现副主任投药 录下证据后自杀身亡 
  法院判决书提到,2014年前,作为放射科室主任的张某,在同事与丈夫的眼中,是个“没有糖尿病、白内障病史,每年体检都很健康”的人。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