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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制度创新(2)

2018-01-06 14:29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第四,新法增加了对合作社用电、用地的支持,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这一规定显然是合作社的利好政策,有助于合作社降低生产经营成本,通过延伸产业链条分享农产品附加值。
    另外,新法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成员的盈余转出资,以及对国有农场等企业职工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适用等做出了规定。
    新法的上述制度创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更好的法律环境。但制度的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的完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登记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都需要尽快修订,以使新法规定的制度更具可操作性。
    新法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同时,保留了大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例如,新法在合作社的设立上,仍然体现低门槛、包容性的原则;仍然强调农民为主体的原则,并以一系列制度保障该原则的实现;继续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原则,保护小农户在合作社中的民主权利;仍然体现惠顾额返还为主的盈余分配原则,并保障财政补助形成的财产的利益由全体成员均享等。
    需要强调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法律也为合作社的自治保留了空间。例如,合作社可以依法自主制定章程、自主设立组织机构、自主确定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自主决定盈余分配的具体办法等。应当说,新法既体现了合作社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更突出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需要;既照顾合作社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也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既突出了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实现效率最大化的需求,更强调了对小农户的保护。新法的颁布实施,将会进一步促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并有利于合作社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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