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新规将更注重公众意见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指出,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满足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鼓励使用市场自主制定的团体标准。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邀请行业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需求制定工作。另外,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项目,在制定需求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办法》要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符合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确保相关系统能够按照规定接入国家共享数据交换平台。采购需求要与现有系统功能协调一致,避免重复建设。 《办法》还要求,采购需求应当落实国家支持云计算的政策要求,推动政务服务平台集约化建设管理。不含国家秘密、面向社会主体提供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当采用云计算模式进行建设,采购需求应当包括相关设备、系统和服务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的技术要求。此外,采购需求还应当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办法》规定,政务信息系统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 《办法》还指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办法》还提出,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政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供应商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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