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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一抢劫案改变定性并依法决定不捕

2018-01-02 15:21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这个不捕案件对我们来说是一次深刻的教训,你们的建议,我们会一条条落实。”2017年岁末,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收到了宁波火车站派出所的书面回复,办案人员欣慰地笑了。
  四名流浪汉午夜闹事
  2017年7月29日晚上10点多钟,王洪卫、高良鹏、赵高峰和杨亮亮四名流浪汉与他人在宁波火车站南广场一起喝酒聊天,至次日凌晨将近4点才结束。王洪卫等四人一起到火车站地下层,对旅客王某索要钱财未果,便强行拿走他携带的水蜜桃一箱。之后这伙人又发现在旁边地上睡觉的两兄弟,遂以要钱买水喝为由,通过扇耳光等方式,找他们索要钱财共计145元。随后,王洪卫等人先后返回宁波站南广场上继续买酒喝,直至早晨5时许被宁波火车站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从王洪卫身上缴获剩余赃款120元。
  王洪卫等四人归案后对强行索要他人水蜜桃一箱和现金145元的事实供认不讳,但都没有提及事先有预谋抢钱的故意,也没有提及四人一起到地下层的目的就是向旅客索要财物。同年8月29日,杭州铁路公安处以王洪卫等四人涉嫌抢劫罪提请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
  检察官亲历性调查核实
  就这么一起小案子,又是外地流浪汉,一捕了之或许最省事。但是,该院侦查监督处承办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两大疑点: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洪卫等人的主观故意究竟是单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抢劫故意还是涉嫌寻衅滋事、酒后逞强耍威和逞强霸道的心理,直接关系到本案准确定性;二是该案两名被害人的伤情不明,缺少相关材料说明。
  为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办案检察官在提审四名嫌疑人时,注意全面固定其作案动机和目的、作案情节及涉案细节等事实,结果与公安机关案卷材料反映的情况并无二致。
  办案检察官决定开展亲历性调查核实,主动联系两名被害人,当面向他们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复核案件证据。据两名被害人讲,案发当日两人身上都还有300多元现金没有被犯罪嫌疑人要走,其中一人裤兜里有一只手机被翻找到,但对方也没要。这说明,王洪卫等人主观上并不是单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同时,检察官还发现被害人伤情不明。两名被害人案发后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一人伤情较为严重,右侧大腿和膝盖被打后曾到医院拍片做过检查,后因肌肉瘀伤无法干重活,为此已花费诊疗费1000余元。此外,通过亲历性核查,检察官还发现王洪卫等人之前还有向其他旅客索要财物的情况。
  是抢劫还是寻衅滋事?检察官依法不捕
  结合调查核实的情况,办案检察官综合分析认为,王洪卫等人是在酒后逞强耍威的心态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侵犯的法益主要是对公共场所秩序的破坏,所以他们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而不是抢劫。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起刑标准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强拿硬要,情节严重”的起刑标准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多次强拿硬要公私财物”。鉴于王洪卫等四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仅为145元,而且该案两名被害人伤情也没作鉴定,王洪卫等人是否涉嫌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事实都有待进一步查证,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9月5日依法对王洪卫等四人作出存疑不捕决定。在向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捕理由的同时,该院又认真做好被害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得到了被害人的理解。同时,该院依法制发《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建议公安机关对该案继续侦查。
  检察机关对王洪卫等四人依法存疑不捕后,公安机关对四人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此后继续侦查未果。
  结合具体办案,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发现宁波火车站派出所在日常车站秩序管理和执法办案取证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据此制发《检察建议书》,要求该所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整顿,及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旅客的法治宣传,提高旅客自我保护和寻求法律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民警的全面、规范取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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