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不当留置措施(2)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监察机关经过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 明确与检察机关衔接程序 一审稿第四十五条中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犯罪行为较轻,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并报经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征求监察机关意见”属内部工作沟通,建议本法不作规定。对此,二审稿删去了这一规定。 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 关于接受人大监督,一审稿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执法检查。” 一些常委会委员建议删去“可以”的表述。对此,二审稿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机关的专项工作报告,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执法检查。” 关于加强对监察人员的监督,有的地方提出,为体现“打铁必须自身硬”,自2014年以来,中央纪委和省级纪检机关均设立了干部监督室,强化对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建议在草案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二审稿将一审稿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一审稿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建议,明确由哪个机关受理申诉,并细化申诉程序。 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监察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建议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监察法草案规定了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机关的产生和职责权限以及监察程序等,是规范国家监察工作的基本法律。制定监察法对于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称,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监察法草案进行了深入审议,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方面人士的意见,目前形成的草案审议稿已比较成熟。 法律委员会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将监察法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议案。 法制网北京12月22日讯(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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