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叶税法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明确申报纳税日期起
法制网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朱宁宁 烟叶税法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但是对如何起算并没有作出明确。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申报纳税的起算点,规定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的申报纳税。 草案二审稿对烟叶税纳税人的规定也做了合并简化,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同时对烟叶税征收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了合并。 此外,针对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有建议提出应在本法中明确或者授权国务院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具体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问题属于法律执行问题。烟草行业在我国属于专营专卖行业,在烟叶收购过程中,价款的构成、标准等均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实践中是清楚的。据此,对该问题二审稿未作修改。(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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