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惩处环境违法犯罪守护“青山绿水”5个月收集逾1.2万检察公益(2)
各地纷纷依托巡回检察室、派驻检察室等形式,将监督触角延伸到行政执法一线。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会同福建省河长制办公室,设立全国首个驻省河长办检察联络室,履行立案监督、提前介入等职能。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建立驻石首麋鹿国家自然保护区、湖北长江天鹅洲江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法律监督联系点,强化对保护区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各地检察机关强化侦监、民行、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交等工作机制,不断拓展监督案源;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进行“地毯式”“拉网式”调查,力争摸排一批线索、查办一批案件、形成更大震慑、取得更大成效。 环资案件集中管辖 某纸业公司深夜排污,废水流向洞庭湖。经群众举报,当地环保协会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10月27日,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洞庭湖环境资源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决纸业公司支付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23万元。 据了解,湖南率先在湘江、洞庭湖推动设立专门环境资源法庭,探索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湘江流域、洞庭湖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截至目前,全国多数省份的法院均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模式。上海、河南、甘肃、海南等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环境资源特点,探索实行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跨区划、跨流域集中管辖。 长江经济带横跨我国东中西三大区域,覆盖上海、江苏、云南、贵州等11个省市,既是我国经济重心,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强调,坚持最严格的水污染损害赔偿和生态补偿、修复标准,将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情况作为刑事处罚的重要量刑情节。 污染在水里,根源在岸上。今年以来,河道警长制这一新名词引起广泛关注。河北、黑龙江、山东、福建等地推动建立与河长制相配套的河道警长制,排查化解治水工作中不稳定因素,严厉查处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山东沂源县河道警长制采取“1+1+2+N”(1名派出所长+1名责任区民警+2名专职辅警+多名河湖沿线村警务助理)的快速反应模式,对在治安巡防中发现的、辖区群众举报的、110接警指令的涉水警情、险情,河道警长组织力量快速妥善处置,两个月查处涉河违法案件十余起。(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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