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人民法院 >

一批新规1月起施行:经营者虚假宣传将受严惩

2017-12-30 16:38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首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落地施行,导游强迫游客消费等11项行为被明令禁止,网络餐饮服务出台新规捍卫你我“舌尖上的安全”……即将到来的1月,一批新规正式施行,为新的一年开启新的法治征程。

  环保税开征 “绿色税收”体系不断完善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确定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为应税污染物。

  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法律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导游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强迫消费

  根据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导游管理办法》,导游执业不得出现擅自变更行程、诱骗或强迫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等11项行为。

  同时,办法对导游日常执业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规定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加强外卖监管 捍卫“舌尖上的安全”

  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发布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

  办法规定,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此外,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