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党务公开条例:党务公开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2)
党务公开涵盖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马怀德分析,针对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条例》着眼于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在实体方面,明确了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有几个亮点值得关注: ——对“党务公开”进行明确界定。长期以来,关于什么是党务公开,理论上和实践中有一些不同观点。《条例》一锤定音,指出党务公开是指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所谓“党务”,涵盖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党的自身建设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一内一外,共同构成了党务的全口径范围。 所谓“公开”,包括在党内公开和向党外公开两个层面,这是由政党属性决定的,区别于政务公开只有对外公开。《条例》这样规定,既增强了党内事务公开性和透明度,又照顾到了保密工作需要,比较符合实际。 ——党务公开主体全覆盖、无死角。过去,实践中对党务公开包括哪些主体并不十分明确,特别是对党组、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等是否需要实行党务公开看法不一、做法各异。为解决这个问题,《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党的组织。”据此,党务公开主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它们是党务公开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量的党务公开职责任务;二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公开纪律检查工作情况;三是党的工作机关、党委派出机关、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党组等党的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能职责公开有关党务。这3类主体基本上涵盖了党的各级各类组织,有利于实现党务公开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从宏观到微观逐层规范党务公开内容。《条例》第二条明确了党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活动、党的建设工作两大板块;第七条对党务公开的普遍性内容作出一般性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对各级各类党的组织的公开内容分别作出规定;第十四条要求党的组织对党务公开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做到量体裁衣。上述4个层面的内容,有利于党员和群众更好地了解党务,也有利于推进党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探索新形式,强化党务公开的监督与保障 马怀德表示,在党务公开的范围、程序、方式和监督追责上,《条例》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公开范围分四类。依据党的组织职责权限、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等,《条例》规定了四类公开的范围,主要包括向社会公开,在全党公开,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条例》具体规定了每一类党务公开范围对应着的特定情形。 ——公开方式注重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在公开方式上,《条例》体现了传统与现代相结合。《条例》规定,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结合自身实际合理确定公开方式,要注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还要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探索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增强党务公开的权威性和影响力。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让党员和群众更好地参与党务的各项制度,《条例》规定了党务公开新形式,包括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强化了监督与保障。为了保证党务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效果最优化,《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配套保障工作机制,并强调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条例》还从加强上级对下级监督的角度规定了党务公开的工作报告、考核评议、督促检查等制度,同时对责任追究作出了规定,这些都有利于党的组织压实责任、落实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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