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被反锁,爬窗扭伤脚部,算工伤吗?值班法援律师说……
盛某是一名外来务工人员,在一家食品工厂,担任食品制作工人。今年9月的一个夜晚,他如常在工厂操作间工作,打算上完洗手间就下班回家。该工厂的工作人员以为操作间没有人了,遂将该操作间门反锁了。 待盛某从厕所出来的时候,发现自己被锁在操作间里面了。盛某没有其他员工的联系电话,归家心切的他把心一横,直接从操作间的窗户,爬出跳到地面导致脚部受伤。 受伤后工厂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但是,没有向其支付治疗期间的工资。 律师专业分析:不算工伤食品厂存管理漏洞 “我这是工伤吗?”近日,盛某呆着这样的问题来到番禺区局法律援助大厅,值班的广东理恒律师事务所杨杨律师接待了该名群众,并给出专业分析。 杨杨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一般而言,劳动者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的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受伤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需要查明其受伤是否与工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在本案中,盛某与该食品工厂存在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其受伤是否为工伤的一个必要前提。 但是盛某作为食品制作工,并不是因为在制作食品的过程中受伤,而是从车间窗户爬出跳到地面受伤。其受伤与履行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律师倾向认为其受伤不是工伤。 但是,鉴于该食品厂的工作人员在下班后没有核实清楚操作间是否还有员工的情况下就将该操作间的门反锁,导致盛某无法出去,说明该食品厂的管理制度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盛某从操作间的窗户跳出,导致其脚部受伤,其有权要求该食品厂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盛某作为一个成年人,明知从操作间的窗户爬出跳出地面有相当的危险性,但是,其执意为之,因此,盛某本人也应当对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先协商,不成再起诉 最后,杨杨律师给出了处理建议: 1.建议盛某先对其脚部伤情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的等级。 2.核算盛某在该事故中的损失数额,包含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用、伙食补助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建议盛某根据其损失数额与该食品厂针对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协商,看能否达成和解,如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最终盛某认可了律师的分析意见并采纳相应的处理建议,满意离去。(广报记者肖桂来)(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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