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防止冤错案
庭审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最终程序。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多地法院了解到,今年以来,各地积极推动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注重证据审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庭审中心功能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保障律师依法履职充分发挥辩护律师作用,建立繁简分流机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一系列配套举措对防范冤错案件、推进司法公正起到了根本保障作用。 挤压刑讯逼供发生空间 今年11月14日下午,广西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庭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在该起盗窃案中,被告人李某声称在羁押期间受到刑讯逼供,案件多项证据均是侦查人员通过非法取证方式取得。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陆洪鸣介绍说,审理过程中,兴宁区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依照“三项规程”实现案件事实调查在法庭,证据质证认证在法庭,并通知侦查人员、收押人员出庭作证,利用隐蔽作证方式让被害人作证。 经过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法庭依法确认被告人有罪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当庭予以驳回,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与公正。 今年3月24日,兴宁区法院被广西高院确定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示范法院,随后制定了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庭审规程,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倒逼检察机关规范审查证据和公安机关规范取证程序,通过严格取证程序,挤压刑讯逼供发生的空间,有效防范刑讯逼供。 兴宁区法院院长罗君告诉记者,该院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紧紧抓住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牛鼻子”,切实防止冤错案发生。 今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切实防范冤错案产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坚持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加大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力度,研究制定了相关指导意见,为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提供更有力保障。 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时,重视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审查,当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与讯问录音录像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讯问录音录像为准,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规定不得以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替代侦查人员出庭等。 朝阳法院刑一庭庭长臧德胜告诉记者,该院2017年1月至11月审结的案件中,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14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件17件,启动后排除非法证据的案件3件,对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 证人敢出愿出应出尽出 “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今年5月15日,兴宁区法院副院长陈景光担任审判长审理某档案馆单位受贿一案,鉴定人第一次站上了该院证人席,接受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询问。 鉴定人从专业角度对该案司法会计鉴定的依据、计算方法等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解答了控、辩方就鉴定提出的专业性问题。 “今年3月以来,兴宁区法院以庭审实质化方式审理了一批案件,大部分都有关键证人出庭作证,且相当一部分案件不止1名证人出庭。”陈景光说,这些证人既有普通的目击者,也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及专家证人,在我院推动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中,关键证人、鉴定人“应出尽出”“应出敢出”“应出愿出”已成为核心共识,并得到充分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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