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执法屡遭暴力抗击 缘何变成“最危险”警种?(3)
在暴力抗法案件中,不法分子最大的违法成本即有可能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相关规定,暴力抗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所以一些暴力抗法分子被依法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交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需要看暴力抗法者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如何,如果伤害仅是轻伤或以下,则定妨害公务罪;如果构成重伤或以上则定故意伤害罪或相应罪刑。 11月17日17时许,唐山迁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南中队民警在路口疏导交通时,出租车司机杨某拒不配合指挥,公然辱骂交警,造成长时间交通拥堵,影响恶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迁安警方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 “对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抗法者,可能只是教育或者治安拘留15天以下,这样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这位负责人对记者坦言。 尽管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都对暴力袭警作出规定,明确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但针对于一般的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件,这些规定显然并不适用。 有专家指出,针对暴力抗击交警执法案件增多的问题,需要在民警保护自身安全和打击制止违法行为之间,找到法律的平衡点,当务之急是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采取积极应对措施,加大对不法者的打击力度。 对于交警自身来说,加强自我保护,还得从规范化执法做起。公安部部长赵克志近日指出,要不断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言行、讲究执法艺术,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严格贯彻执法适度原则,努力使当事人既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感受到公安机关的人情关怀和温暖。这为公安民警尤其是交警现场执法指明了方向。(记者 周宵鹏)(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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