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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律监督防止公安侦查权滥用最高检公安部负责人就联合修订公(2)

2017-12-23 19:37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记者: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规定在办理此类案件等方面作了哪些修改和完善?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近年来,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社会危害性特别巨大,具有动态化、虚拟化、智能化、分散化、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案件线索较少,查证相当困难,且容易产生管辖争议等问题,导致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经常不敢立案、不愿立案,相互推诿,应付了之。因此,规定第11条第2款重申和强调“主要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发现、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指定管辖的除外”,适应了信息化时代下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态势,体现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全面管辖原则,贯彻落实了“强化主动进攻、实施遏制战略”的指导思想,以消减群众投告无门现象发生。
    记者:规定在涉案财物管理方面作了哪些修改?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负责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涉案财物种类繁杂、数额巨大、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为此,规定进一步严格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第46条作了原则性规定,明确“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并强调“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同时,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了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程序,体现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既要保持打击犯罪“力度”,又要注重文明执法“温度”的执法理念。
    检警协作与法律监督同步强化
    记者:规定在哪些方面强化了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协作配合?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规定在加强检警协作配合方面,完善了指定管辖的协商机制,规范了涉案财物和实物证据的移交,强化了案件侦办与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之间的衔接,建立了民刑交叉案件情况通报制度,建立了跨区域性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立案通报制度。
    记者:规定在哪些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人:规定从以下八个方面强化了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以防止侦查权滥用,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撤销案件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三种情形的监督;二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违法立案情形的监督;三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适用“另案处理”的监督;四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五是确立公安机关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听取人民检察院意见和检察机关派员适时介入的相关制度;六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七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八是强化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执法不当行为的监督。
    法制网北京12月19日讯(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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