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15天三度发声:共享单车企业不得挪用押金(3)
中国政法大学开放教育办公室主任吴景明指出,押金是一种债务担保,预付费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提前支付的款项,二者性质不同。目前,押金、预付费在资金管理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挪用资金、卷款潜逃等。对此,应有一套制度设计。首先,应该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账户资金必须有条件、凭单据才可提取。第二,责令收取预付费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购买相应保险,保证预付款安全。第三,如果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退还预付款。第四,收预付款应该设定门槛,规定达到一定资质的经营者才可以收取预付款。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朱巍认为,此次共享单车的押金危机揭示出消费者保护亟待加强。消费者所交押金被企业挪用,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消费者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建议《电子商务法》中明确消费者押金不属于破产财产,消费者有权取回。(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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