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中院:涉公共场所侵权纠纷案近7成缘于管理疏忽(2)
大兴支公司系北京分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经费不单独核算,故由北京分公司对其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北京分公司、电器公司、郭女士均认为己方承担的责任过重,三方均提起上诉。其中,电器公司认为,公司对于本案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大厦经验收合格,其作为大厦的管理人,不存在额外的义务,40%的责任比例过高。此外,死亡赔偿金参照的是城镇居民标准,而孩子去世时仍为农村户口,应该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该公司还对精神抚慰金提出了异议。北京分公司也对赔偿标准和精神抚慰金提出了异议,同时认为,公司已经尽到应尽的义务,公司作为面试的组织者,而不是大厦的产权人和管理人,对于楼梯间护栏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并不能控制。此外,公司认为郭女士临时看管孩子的行为并不属于职务行为;而郭女士则认为,自己作为保险公司的员工,看管孩子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意外,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院审理后,尚未对该案进行宣判。 “希望公共场所管理人再多做一些努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而言,如何才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对此,刘洋回应称,判断公共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该承担管理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从以下方面加以考量:对于涉及相关设施、客观的物质性条件、客观管理条件等因素的,首先应判断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和推行标准;对于法律责任,应该依照法律规定及其他要求,如是否根据服务合同形成义务等加以判断,在特殊情况、特殊场合,针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群体,需要更高标准,法院会从客观实际出发,采用更高的标准加以衡量。刘洋进一步指出,公共场所管理人面对的是普通老百姓,该群体数量庞大,可能发生的情形也很多,很多事件的发生原因复杂,有可能是多因一果,这时法院会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及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加以考量,确定各方的法律责任。 刘洋告诉记者,召开通报会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大家充分认识到公共场所存在的风险。对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经营者,也并非想给他们施加额外的负担,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已经用了很多办法去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但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老百姓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和向往也在不断进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准停留在一般性的水平,无法体现社会发展进步的幅度和方向。所以,希望他们的做法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大众一般性的心理预期,更要符合现代社会所弘扬的价值观和秩序观。 “要知道,意外的发生往往就是几秒钟时间,甜甜就是在几秒钟之内坠楼,令人十分痛心。如果公共场所管理人能够一直尽职巡视,尽到管理责任,其他防范措施也都到位,很多伤害其实可以避免。希望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经营者能够真正地有所作为,负起责任来,从每一名进入公共场所管理区域的普通百姓的利益出发,再多做一些努力。”刘洋最后呼吁。(责任编辑:韩佳欣)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湖北宜城检察院监督水利部门移送6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11-21
- 北京检察机关依法对赵建忠提起公诉 07-12
- 忏悔书连写10个"对不起" 安徽开审一起处级干部贪贿案 12-09
- 社保中心职员分46次蚂蚁搬家"搬走"社保资金270万 04-24
- 答记者问:汇聚实现强国兴军的强大正能量 10-13
- 最高检与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座谈会摘要 01-31
- 最高检:与8部委共建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 05-25
- 各地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再上新台阶 03-31
- 大年初一放火杀人致7死1伤案嫌犯被批捕 02-08
- 国家食药总局:食品抽检将努力覆盖不同区域 01-23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