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将生态修复与刑事处罚挂钩 实现谁污染谁治理
正义网讯(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杨杨)“感谢检察官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我愿意修复被我砍伐的山林。”近日,涉嫌盗伐林木的丁嘉景对浙江省宁海县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丁嘉景本来是宁海县检察院今年办理的一起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该院在办案的同时运用生态修复机制,惩防并举,收到良好效果。 2017年1月初,丁嘉景为不影响自己种植的枇杷树采光,请来3名小工砍伐宁海县某村集体所属的林木。经现场勘查,被伐阔叶树共25株,计林木蓄积量6立方米。鉴于丁嘉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缴纳补种费用1.5万元,取得被伐林木受害单位宁海县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谅解,2017年9月19日,宁海县检察院依法向丁嘉景宣布不起诉决定。随后,县农林局对丁嘉景作出罚款2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宁海县检察院在办理涉嫌盗伐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破坏生态资源案件过程中,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不断探索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新途径新方法。”该院公诉部检察官冯婧介绍道。 为推动生态修复工作规范化、制度化,11月17日,宁海县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农林局等10个部门出台《关于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中建立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将生态修复与刑事处罚挂钩。即针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由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督促犯罪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自行组织修复”或“缴纳生态修复资金”,使受损生态得到有效修复,并在对修复结果进行审查验收后,根据修复完成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批捕、起诉、审判等环节予以相应从宽处理,从而真正实现“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 据悉,该院将督促犯罪行为人利用补植复绿、放流鱼苗、替代赔偿等多种方式,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目前该院已督促2起涉林犯罪行为人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拟补种树木645株。(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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