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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的通知

2017-12-17 19:03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浏览:手机版
    第一条 为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及在押罪犯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依法保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的权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监狱应当公开律师会见预约方式,为律师会见提供便利。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在监狱内进行。监狱应当合理安排律师会见场所,方便律师会见、阅卷等事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接受在押罪犯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二)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中,担任代理人;
    (三)代理调解、仲裁;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
    (五)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解答有关法律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其他文书。
    其他案件的代理律师,需要向监狱在押罪犯调查取证的,可以会见在押罪犯。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律师。
    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 罪犯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见。
    第八条 监狱收到律师提交的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材料后,对于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监狱应当说明情况,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
    第九条 在押罪犯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委托两名律师的,两名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
    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应当遵守监狱的作息时间。监狱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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