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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传销需综合施策

2017-12-16 13:20来源:中国法务网浏览:手机版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却也被一些传销不法分子盯上,传统拉人头式的传销也傍上“互联网+”。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转型升级”,网络成为传销的新平台,网络传销已逐步取代传统的传销模式。
  和传统传销相比,网络传销活动呈现两大突出特点:一是以网络为载体,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网络传销往往呈现出与金融欺诈交织的复合型违法犯罪现象;二是网络传销涉众面巨大,有的甚至带有邪教组织的特征,给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危害。
  网络传销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活动,在证据上也体现了互联网特色,电子信息数据是查证网络传销犯罪的关键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多重性、技术性和可修改性、可灭失性的特点。
  因此,打击网络传销,需要多方发力、综合施策。
  首先,必须从源头抓起。当前,网购和快递业务是网络传销的重要源头。这就要求管理部门迅速介入这个监管“真空地带”,加强对电商、网店等网络交易行为的管理,重点把握网购、快递两个关键环节。此外,应尽快出台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通过立法规范第三方平台和电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比如快递物流、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为遏制通过网络平台从事传销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其次,监管部门的技术手段必须升级。在相关运营商加大净化网络环境投入力度、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的同时,还必须加强行业监管、堵塞隐患漏洞。根据通信运营商和各大金融机构的职能特点,制定相应措施,严格落实手机、金融卡、上网等实名制,运用大数据,完善对传销信息的“发现—投诉—查处”链条。
  再其次,坚持打击整治与宣传警示同步进行。微商现在走在政策的边缘,需要完善监管机制,避免其朝传销化发展。一方面,以创建“无传销城市”为目标,严格规范基层基础工作,切实加强协调联动和联合执法;另一方面,采取一系列宣传举措,通过网络访谈、公益短信和公益广告等形式,揭露新型传销的真面目,构建部门协作打击网。
  最后,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2005年颁布了《禁止传销条例》,12年过去了,传销手段已升级,传销形式更隐蔽,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责任编辑:韩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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