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开离职证明一走了之?别让它拦住你的求职新路(2)
“单位必须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杨保全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也不能任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其中,并不包括对劳动者的个人评价。 “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所写的、对离职员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编造的、莫须有的,那么单位就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朱瑞雷说,“即使离职证明上对离职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实的,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离职证明,要求单位重新开具离职证明。” 单位的“保险杠”,权益的“证明书” 离职证明暴露的问题远不止这些。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职场人甚至不知道离职证明有何用途。 “离职证明跟公司有关,跟个人没啥关系。”周志虎已经在北京某知名互联网公司工作了近10年,他至今仍持有这种观点。 已有7年HR从业经验的王铎告诉记者,在自己的工作中,求职者入职时才发现没开离职证明、忘带离职证明或者弄丢离职证明,并不是新鲜事。 “离职证明不仅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的‘保险杠’,也是劳动者劳动权益的‘证明书’。” 朱瑞雷强调,“首先,离职证明是社保部门判定是否支付失业保险金的关键性证明材料。同时,它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的相关工作经验,有利于相关职位的应聘。再次,办理离职员工的人事关系、社保、公积金转移等手续都需要用到离职证明。” 面对企业不开离职证明的任性举动,劳动者应大声说“不”。 《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已有不少离职员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据杨保全介绍,他曾经手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因前公司未能在离职后15天内出具离职证明,耽误了新公司的入职,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劳动者损失2万余元。 朱瑞雷同时提醒劳动者离职时多个“心眼”。“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记者 赵航 贺少成)(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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