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普爱思被曝多次行贿 多起官员贪腐案件中现身影
昨天,舆论漩涡中的莎普爱思又被曝出行贿丑闻。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多起官员贪腐案件中都能发现莎普爱思身影。该公司工作人员多次向所在地科技局官员行贿,这些官员多涉及技术领域,收受赃款。 2014年8月,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嘉平刑初字第500号)显示,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沈平先后担任平湖市科学技术局(下称科技局)科技发展科科员、科长期间,为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公司有关人员贿赂21.7万元。证据显示,2006年,沈平非法收受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时亮现金1万元。据悉,沈平主要负责各类科技计划申报、提出各类科研经费配置建议方案,指导管理各类计划项目等工作。沈平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40000元。 此外,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6年8月作出的一份判决(浙0482刑初686号)显示,原平湖市科技局信息中心副主任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284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15年,程某非法收受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建伟现金1500元。程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2016年3月16日,平湖市科技局再现腐败丑闻,曾担任该局科技管理科科长、科技发展科科长的全俊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当年11月10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浙0482刑初858号)认定,全俊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08880元。其中,证据显示,2015年浙江省级新产品鉴定期间,全俊收受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汪某现金2000元。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莎普爱思成立于2000年,经营范围为滴眼剂、大容量注射剂、口服溶液剂等的生产和销售。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平湖市。公司主打产品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商品名:莎普爱思)因夸张的广告宣传,近期受到多名眼科医生质疑。 动态 浙江食药监局:莎普爱思应立即开展广告自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发布通知,督促莎普爱思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要求莎普爱思立即开展广告自查。 通知中,浙江食药监局对浙江省莎普爱思药业有限公司提出三点要求,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第二是立即开展广告自查,对发布在国内各种媒介上有关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的广告、宣传、标识、标语等,严格对照药品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和广告法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不符合规定的,立即纠正,并报当地市场监管局。第三是严格执行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生命周期的质量和安全。 上市公司莎普爱思12月6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因重要事项未公告而停牌,2017年12月7日全天停牌。 12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发布通知称,鉴于医务界部分医生对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疗效提出质疑,请浙江省食药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并于三年内将评价结果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国家食药监总局在通知中明确要求,为防止误导消费者,该药品批准广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适应症中规定的文字表述,不得有超出说明书适应症的文字内容。 莎普爱思滴眼液遭专家质疑引发舆论关注后,12月5日,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就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回应。经核查2015年至今有关省级(内含市抽情况)药品抽验数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尚未发现标识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苄达赖氨酸滴眼液(商品名:莎普爱思)抽验不合格情况。至于莎普爱思滴眼液的国抽和外省抽验情况,没有收到相关数据,国家局和外省如果发现抽验不合格情况,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浙江省食品药品稽查局,并按照规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官网和外省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及时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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