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拟规定:慈善组织财产不得直接投资二级市场股票(2)
此外,慈善组织应当与委托的投资管理机构作出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慈善组织报告:投资的市场价值出现大幅度波动; 投资管理机构发生严重亏损,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 投资管理机构严重违规,或者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投资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牌照被撤销或进行限制;有可能使委托财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征求意见稿”要求,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论证、审批、管理和回收等过程的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0年。 另一方面,慈善组织的投资应注重防范集中度风险。投资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资产,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慈善组织总资产的30%。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民政部门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慈善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警告。(责任编辑:韩佳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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